2018年7月—8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汇总如下:
新规一:《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8〕48号),8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包含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公立医院、公办学校等社会公共公益性机构配建的停车设施;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划设的路内停车位。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就诊患者车辆在公立医院停放2小时以内和在党政机关、公办学校、政务服务窗口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内停放1小时以内的可以免收停车费。
新规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6号),7月17日实施 通知规定广州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管理,商品房、自建住房配建指标为A区每百平米1.0-1.2泊位、B区每百平米1.2-1.8泊位。行政办公指标每百平米A区0.6-0.8泊位,B区1.2个泊位以上。商务办公指标A区每百平米0.5-0.7泊位,B区0.9泊位以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
新规三:《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东府〔2018〕92号),7月26日实施 细则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包含依法施划的道路的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等。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新规四:《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18〕31号),7月14日实施 办法明确,市城管部门作为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统筹各类停车场管理,并建立停车场管理信息平台。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停车场特许经营权的公开招标工作,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等工作。
新规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苏州市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的意见》(苏府办〔2018〕232号),8月1日实施 意见提出到2020年,苏州全市实现停车专项规划全面实施、停车设施持续增加、停车管理服务不断完善三大目标。其中,市区年均新增停车泊位1.95万个以上,常熟、张家港、昆山年均新增1万个以上,太仓5000个以上。
新规六:《关于滁城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滁发改收费〔2018〕286号),8月1日实施
新规七:《(滨州)关于规范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7月4日实施
新规八:《河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发改价管〔2018〕189号),8月1日实施 最新政策汇编及分析研究报告:《停车场投资建设鼓励优惠政策汇编及分析》
来源:中国停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