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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一批停车政策/标准开始实施
时间:2018-07-08 | 来源:湖南地生
2018年6月—7月,一批停车政策/标准开始实施,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汇总如下:

新规一:《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7月20日实施
办法规定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以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设施(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备案的收费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区域不高于上一区域同类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核心区域不高于同区域道路支路收费标准。

新规二:《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18〕63号),6月21日实施
办法规定市城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联合公安交管、发改等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新规三:《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8),7月1日实施
条例明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新规四:《(烟台)关于对投资建设市区公共停车场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2018),6月初发布

通知规定新建、改扩建地下停车场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开发政策的,按照不超过其建安成本25%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中:地下停车泊位每个补助不超过20000元;地上立体停车泊位分类别执行不同标准,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15000元,升降横移式停车库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6000元,垂直升降式停车库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9000元。泊位100个以上(含100)的新建停车场,可配建总建筑面积25%的配套附属商业设施。

新规五:《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8),6月11日实施

办法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等用途开发,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出让价款分别按地下空间相应土地用途地表基准楼面价的 50%、20%、10%收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注明“地下空间”。

新规六:GB/T 35785-2017《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安装规范》;GB/T 35786-2017《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通用规范》;GB/T 35787-2017《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安全技术要求》;GB/T 35788-2017《机动车电子标识安全技术要求》;GB/T 35789.1-2017《机动车电子标识通用规范 第1部分:汽车》;GB/T 35790.1-2017《机动车电子标识安装规范 第1部分:汽车》,7月1日实施

新规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7月1日实施

新规八:《烟台市物价局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2018),7月1日实施

新规九:《关于明确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泰价服〔2018〕53号),7月1日实施

新规十:《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8〕20号),7月1日实施

MRCPO停车政策系列分析报告推荐:
《停车场投资建设鼓励优惠政策汇编及分析》,收录了22个重点城市现行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政策,同时对各城市建设停车场享受的财政奖补政策、简化审批政策、商业配套政策、税费减免政策等重要条款进行详细的横向对比分析。为投资商、停车设备企业、各城市负责制定鼓励优惠政策的政府立法部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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