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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政策|《江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07-11 | 来源:湖南地生

江门市法制局关于《江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我市立法质量,市法制局决定,将市公安局起草的《江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江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江门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9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zj@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法制局


2018年7月6日


江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机动车停放,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道路停车泊位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前款所指区域内依法规划、设置,供微型汽车、小型汽车和十二座以下中型载客汽车临时停放的专用位置及设施。


第三条 【立法原则】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统一规划。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市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泊位收费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每年由道路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具体收费办法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制订。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企业负责停车泊位收费工作。


第六条 【诚信管理】 本市建立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联合惩戒机制,将不缴纳停车费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第七条 【公众权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八条 【泊位规划效力】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专项规划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工作依据,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专项规划。


第九条 【泊位规划编制】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的编码规则、标识、信息管理平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道路停车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泊位设置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周边、交通流量小的次干道路;


(三)贯穿开放式住宅区的道路;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


第十一条 【泊位设置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用标线隔离的路段,非机动车道宽度三点五米以上的,可以单侧设置;


(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用物体隔离的路段,非机动车道宽度五米以上的,可以单侧设置;


(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混合通行的路段,单侧行车道宽度六米以上的,可以单侧设置;


(四)道路中间没有设置分道线的单向通行的路段,行车道宽度六至九米的可以单侧设置,九米以上的可以双侧设置;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泊位禁设情形】 下列路段、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交通流量大的次干路;


(二)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院救护通道;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各五米范围内;


(四)停车需求高峰时段停车泊位停放不饱和的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周边两百米范围内;


(五)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路段、区域。


第十三条 【出租车专用泊位设置】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和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符合条件的,可以设置出租车专用道路停车泊位。出租车专用道路停车泊位为黄色线框并设置文字说明标志牌。


第十四条 【特殊设置】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情况,可以为道路停车泊位配置一定比例的符合标准的快速充电设施。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充电时需缴纳停车费。


第十五条 【泊位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已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扩建、改造后或者需要调整车道、人行道设置的;


(三)出现本条例禁设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人义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使用;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在泊位标线内按照道路顺向停放车辆;


(四)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


(六)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停车泊位;


(七)超长、超宽的车辆不得使用停车泊位;


(八)不得跨泊位、压线停放车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泊位收费】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按时累计递增方式计费。部分路段应提供免费时段、实行每二十四小时最高限价等惠民措施。


第十八条 【泊位收费方式】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实行电子收费管理。停车泊位收费设备应当支持移动支付、IC卡支付等缴费方式。


第十九条 【特别规定1】 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费的其他车辆,应当免收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


第二十条 【特别规定2】 出租车专用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免费候客位泊,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占用。


出租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时,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遇有紧急情况时,驾驶人应当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得占用候客泊位进行维修、清洗车辆等与候客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维护道路停车泊位;


(三)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示牌,公布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流程、咨询电话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查处违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规定的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和标识式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公众行为】 道路停车泊位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别管理】 因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或临时实施免费停车措施。


因重大活动暂停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本条例规定和职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2】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至八项规定,实施影响道路停车安全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在禁停时段仍使用停车泊位的可以拖移车辆。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不缴纳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3】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人按每个泊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特别情形1】 共享汽车、无人驾驶汽车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规定,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特别情形2】 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实施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江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我市的道路停车泊位建设始于2002年,当时蓬江区首次引进外资企业经营道路停车泊位,并实行咪表收费,10年期满后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国资委下属的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承接管理,同时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住建、规划、交通等部门和蓬江区政府组成的市区停车泊位管理小组。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现行管理主体,负责停车泊位的建设、运营和收费等工作,并从2017年开始,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开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日益显现。截至2018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接近64.6万辆,其中蓬江、江海和新会机动车保有年均增长15%左右,而目前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18万个。除此之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常规停车位(包括内街内巷、人行道、建筑物退缩位、各类大院、住宅小区空地等),只要小汽车能通行的空间,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停车位,但这些车位分散,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这些是造成“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的客观因素,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不利于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亟需通过条例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从目前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不科学,停车泊位数量严重不足,一些路段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只顾及了方便停车而挤占了道路的主要功能,人为造成了道路拥堵。二是临街商户霸占泊位现象严重,既造成道路停车泊位“私用”,也影响市容环境,客观上也出现“停车难”。三是公交优先政策落实不到位,例如公交线路不够优化,公交一体化推进慢,公交车和摩托车混道,不利于出行畅通。四是停车供给结构失衡,停车产业化发展滞后。如政府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力度有限,配套管理不足,社会资本不愿投资停车场建设,客观造成我市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占比过高,中心城区甚至超过30%。五是管理体制机制需要完善。目前我市对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以及配建停车场的管理上没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指导,事权交叉,管理比较混乱。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温州、珠海、汕头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市停车泊位管理没有考虑到停车泊位规划和建设对安全出行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5〕28号)以及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同时进一步加强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管理,为此,江门市公安局委托第三方立法机构江门市地方立法研究院起草了《江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立法起草过程


本次送审的《江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道路停车泊位地方性立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委托江门市地方立法研究院起草,市法制局、市人大、市规划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全程参与了调研、座谈讨论、专家论证等起草活动,并对《条例》制定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指导意见。根据地方性立法制定的程序要求,江门市地方立法研究院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起草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起草工作,并于3月份启动《条例》起草工作的调研考察、资料收集工作。市公安局会同市法制局和与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相关的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地方立法研究院立法起草团队组成调研组分别于3月26日-28日前往江门市四市三区、3月29-30日前往中山、珠海、4月9日-12日前往温州、厦门进行道路停车泊位立法管理工作调研。调研结束后市地方立法研究院立法团队起草《江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条例》专家稿,4月底到6月中旬,经过立法团队多次论证,市公安局组织市法制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条例》(专家稿)进行座谈讨论和论证,江门市地方立法研究院邀请省内立法专家论证,并征询公众意见,综合以上相关意见,最终形成了《条例》。


三、立法依据


一是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属于地方立法的范畴。二是《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和中央部委、广东省地方政府的规章及江门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参考了南京、深圳、北京、广州、厦门、温州和珠海、中山等地的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一共分为五章,共29条,依次是总则、规划与设置、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就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收费性质、规划设置、使用人义务、收费原则、收费方式、管理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章的立法思路是确定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与职能部门的职责的确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性质以及定价主体;第二章的立法思路是规划先行,依据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区域进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之后是禁止性设置条款,最后是特殊泊位设置以及出现新情况时泊位的变更;第三章的立法思路是先使用、收费,之后是管理,包括规定使用人的义务、收费原则、方式以及免费使用泊位车辆的规定,最后规定主管部门如何对泊位管理,公众的限制等;第四章是法律责任章,首先对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其次是规定泊位使用人违反泊位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最后规定其他人违反泊位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章的附则中规定了两种特别情形及施行时间,该两种特别情形不属于本条例所调整,因此,当出现此两种情形时本条例做出了一个说明。


第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道路停车泊位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其他相关活动。条例中将范围限制在城市建成区,第10条规划的分类是以“城市建成区”的范围为划分依据的,第2条第2款根据江门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的现实状况,将“道路停车泊位”规定为在所指区域内依法规划、设置,供微型汽车、小型汽车和十二座以下中型载客汽车临时停放的专用位置及设施。因此,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使用本条例中的道路停车泊位。同时,考虑到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共享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目前尚处于发展的过程中,不宜在本条例中详细规定,故《条例》第27条规定,共享汽车、无人驾驶汽车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规定,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关于建立信用机制。将城市交通违法纳入信用体系,既可以有效地震慑交通违法行为,又能够使得个人信用体系更加完善。将停车不缴费的车辆或驾驶人列入政府“失信”名单,以便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责任。《条例》第6条明确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人实施联合失信惩戒,从而提高驾驶人的诚信意识,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秩序。


第三,关于统一管理。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应的道路停车泊位建设的技术标准,严重阻碍了我市停车行业标准化的形成,不利于我市停车安全和停车行业的良性发展。为此,《条例》第9条规定,江门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的标识设置,有效规范我市停车泊位规划、管理标准化,从而实现我市停车泊位实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第四,关于提高泊位使用效率。建设推广电子化支付等措施,加快停车泊位使用周转频率,是缓解停车难的手段之一。因此,《条例》第18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实行电子收费管理。停车泊位收费设备应当具有缴费提示功能,支持移动支付、IC卡支付等缴费方式。


第五,关于抑制过度停车需求。为鼓励快停快走,抑制过度停车,《条例》第17条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按时累计递增方式计费。但同时也考虑到部分区域在特定时间对停车确有需求,因此也规定了部分路段应提供免费时段、实行每二十四小时最高限价等优惠措施。


第六,关于道路停车泊位特殊使用情形。《条例》第23条规定因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或临时实施免费停车措施。第20条规定为保障道路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对特殊路段可以设置免费的出租车泊位,并对该泊位的用途做了明确规定。


第七,关于强化停车秩序管理。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管理包括泊位使用人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管理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等。《条例》第4条对政府职责、部门的停车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明确。第16条、21条、22条对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的行为、管理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公众的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第八,关于新能源汽车的需求。随着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未来生活中新能源汽车会越来越多,因此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新能源汽车充电以及对泊位的需求,因此《条例》第14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情况,可以为道路停车泊位配置一定比例的符合标准的快速充电设施。立法符合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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