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长春市发改委发布《长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风险评估的公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根据规定,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另外,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与此同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实施细则中还规定,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等五类形式停车免收服务费。
来源:长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