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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时间:2019-06-11 | 来源:湖南地生

2019年5-6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汇总如下:


新规一:《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23号),2019年5月16日印发


方案明确提出,2019年底前,各省份高速公路入口车辆使用ETC比例达到90%以上,同时从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批准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方案要求,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加快现有车辆免费安装ETC车载装置,2019年底前各省(区、市)高速公路入口车辆使用ETC比例达到90%以上,同时实现手机移动支付在人工收费车道全覆盖。2019年底前完成ETC车载装置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从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批准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各地ETC车载装置安装、系统和设施建设改造资金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采用通行费收入列支、财政补助等方式解决,鼓励各地通过市场机制筹集资金。


新规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2019年6月1日实施


公告重新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按照新的许可目录,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许可将由原来的国家总局实施,变更为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新规三:《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2019年5月27日印发

意见明确,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的许可事项,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原许可有效期内的同一产品类别、同一许可项目需增项的(含2019年6月1日后申请和6月1日前未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按新许可要求办理,原许可证应当一并换证。其中如有总局实施的,符合上款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总局一并提出申请;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增项与换证申请,并在取得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有效期内的原证书。


新规四:《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2019年5月13日发布实施

新规规定,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切割机;(2)钻孔设备;(3)折弯机;(4)剪板机;(5)带锯机;(6)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7)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8)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9)工装,包括纵梁、横梁立柱焊接工装。制造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得小于3000㎡;办公场所不小于300㎡;仓库不小于200㎡。人员方面,新规要求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的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不少于10人,电工不少于3人。制造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新规五:《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5号),2019年5月22日实施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新规六:《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2019年6月1日实施

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停车场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指导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新规七:《(北京)用于居住停车的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京人防发〔2019〕57号),2019年6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在防空地下室设置停车设施的经营或使用单位,须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手续。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可申请延期使用。同时,经营或使用单位与停车泊位使用人签订的使用合同(协议),应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致。


来源:公众号MRC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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